信托成立的条件及关于合同信托生效的规定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4-12-05 03:02) 点击:585 |
信托成立的条件及关于合同信托生效的规定 一、信托成立的条件 信托的成立需要以下四方面的条件: 第一,当事人之间的信任。信托是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,它的确立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。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不信任,则信托行为难以发生。即使发生信托行为,因存在不信任,甚至带有欺骗性,在法律上仍不能确认其为有效。 第二,合法的信托目的。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行为成立的依据,设立信托,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。 第三,确定的信托财产。如果没有信托财产,就没有财产的转移,信托就不能成立,因此,信托的成立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,并且该信托财产。 第四,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。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,必须有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现代信托中,这种意思表示在形式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。《信托法》第八条要求“设立信托,应当采取书面形式”。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、遗嘱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。 二、我国信托法关于合同信托生效的规定 我国《信托法》第8条第3款规定:“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,信托合同签订时,信托成立。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,受托人承诺信托时,信托成立。”这一规定明确了信托合同的成立时间,同时也表明,信托合同的成立还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32条的规定,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,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;当事人采用信件、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,要求签订确认书的,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。按照这些规定,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,信托合同的成立与信托的成立在时间上是一致的,即信托合同成立时,信托即成立;反之,信托合同不成立或不能成立,信托也不成立。 那么,信托合同的生效与信托的生效在时间上是否一致?我国《信托法》第10条规定:“设立信托,对于信托财产,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,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。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,应当补办登记手续;不补办的,该信托不产生效力。”显然,这一条是关于特定财产信托生效的规定,它表明,以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设立的信托,在信托合同成立后,还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,方能生效。在这种情况下,信托合同的生效时间与信托的生效时间是不一致的。以其他财产设立信托的,可以推定认为,不需要办理信托登记,因而,在信托合同成立生效时,信托即成立生效。 根据上述规定,可以把我国《信托法》关于合同信托的成立、生效的规定归纳如下: (1)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,受托人承诺信托或信托合同签订时,信托合同有效成立,信托同时成立。即信托合同与信托关系的成立时间是一致的。 (2)信托财产如属不需要依法登记的财产,信托合同及信托关系有效成立时,信托即行生效。即信托合同与信托关系的成立、生效时间是一致的,成立之时即生效之时。 (3)信托合同及信托成立后,信托财产如属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,在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后,信托方能生效。未办理登记的,应当补办,信托在补办登记手续后生效;未补办的,信托不生效力。即信托合同、信托关系先成立,依法办理登记后才能生效。也就是说,信托合同、信托关系的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不一致。 这是我国《信托法》对信托成立和生效的一般规定,并不排除当事人对信托的生效另行提出特殊要求。实践中,信托合同对信托的生效如另有规定,例如,对信托的生效附有期限或条件,信托的生效应当服从信托文件的规定,信托应自信托合同所附期限届至或者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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